94年2月1日结婚时我年龄没到属于事实婚姻吗

2013.03.05 广东-佛山 婚姻家庭
我们有3个小孩,现在我想和她离婚,需要怎样办理,求解
报告编号:No.2013030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法律意见】
    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以前的,属于事实婚姻。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双方也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4.01.03 16:08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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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孩抚养权。如果有孩子,两周岁以内,原则上判决给女方扶养,两周岁以上,根据对孩子成长最有利原则判给一方扶养,另一方负责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以及探视事宜。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月支付,当然,有条件的话,也可主张一次性支付。
    一、女方没工作的离婚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一)抚养费支付方式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二)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3、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4、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有哪些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有:可以协议或者法院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和期限由双方;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养费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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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29 17:10 · IP属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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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3.05 21:59 · IP属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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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为当时你未达到结婚年龄,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不构成事实婚姻。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13.03.05 18:24 · IP属地:广东
  • 可地协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欢迎来电。
    2013.03.05 15:59 · IP属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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