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何辩护?????

2019.01.12 北京-西城区 刑事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何辩护?????
报告编号:No.2019011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这说起来比较复杂,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
    2019.01.12 17:53 · IP属地:北京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刑事辩护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你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金融理财合同、当事人具体行为、涉及金额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我长期代理非吸或集资诈骗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应该及时委托律师帮助会见、了解客观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争取从轻量刑或缓刑,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2019.01.12 09:31 · IP属地:北京
  • 积极返还
    2019.01.12 06:14 · IP属地:北京
  • 为帮您更好的解决法律问题,您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自身详细情况,本地律师24小时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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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分析研究案卷、会见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于案情有了清楚、全面的了解,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自然人犯罪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案件中,除单位外,自然人如决策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两种情形中,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也明显不同。所以,在一个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关键的前提问题是:案件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这是辩护人综合考虑本案总体情况得出的结论。
    1、从形式上看,吸收存款和借款都是以安祥市斯奇汽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奇酒店公司”)的名义进行的。集资人都是向斯奇酒店公司(向斯奇汽车租赁公司集资的,与嫌疑人汪政智没有任何关系)提供钱款,集资人收到的是盖有“安祥市斯奇汽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王佑印章的《收据》和《斯奇汽车酒店管理服务合同》,所涉双方当事人为集资人和斯奇酒店公司。总之,接受资金的当事人为斯奇酒店公司这个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2、从实质上看,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是为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本案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斯奇酒店公司的经营活动。集资人的证言、斯奇汽车酒店现金会计项美的证言、集资人提供的斯奇汽车酒店出具的收据和《斯奇汽车酒店管理服务合同》等证据一致反映的,也是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可的事实是:凡是汪政智参与吸收的集资款,都是由集资人与汪政智商定后,由集资人将款交给会计项美,项美开具相关手续(《收据》和《合同》)。项美是作为斯奇酒店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个人,收取前述钱款。收取钱款后,当然用于斯奇酒店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汪政智个人截取相关集资款。至于收取钱款后,其他人(如股东薛芝)取出款项,涉及的问题是酒店财务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与汪政智没有关系,更不能成为认定该案为自然人犯罪的理由。
    3、从行为实施的程序上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是斯奇酒店公司的股东决定的。通过发行卡发展会员而吸收存款,是两个股东王佑和薛芝以及薛宝商量决定后由汪政智具体实施的(汪政智2111年8月16日讯问笔录,侦查卷第二卷第21页),符合“单位决策机构做出决策由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单位犯罪的重要特征。
    4、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也指出,群众申报的是斯奇汽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吸收的公众存款,而不是汪政智个人吸收的公众存款。
    5、本案不属于“虽然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应以自然人犯罪论”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有三种情形,虽然与单位相关但是不以单位犯罪论而是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
    (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具有上述任何情形,所以不属于自然人犯罪,是单位犯罪。
    此外,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查封了公司的财产和被告人汪的个人财产,这表明办案机关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如果是自然人犯罪汪个人犯罪,那么公司与本案无关,公司的财产不属于查封范围,办案机关查封公司的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该查封是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责任!办案机关采取的上述措施只能有一个合理解释:本案是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汪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所以办案机关才能查封公司的财产和被告人汪个人的财产。
    所以,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汪作为公司股东聘用的管理人员,对于其实施、参与的犯罪活动,以“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承担刑事责任。
    二、汪承担责任的数额
    起诉书指控,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2784400元,支付利息506080元,集资余额2278320元。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
    三、量刑建议
    辩护人完全同意公诉人提出的建议(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安祥市非法集资活动“如火如荼”之时吸收的存款完全用于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汪没有用于个人消费,客观危害较小,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涉案公司是家族企业,与相关企业资金往来随意所以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以上事实和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汪免予刑事处罚。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 您好,建议委托律师辩护
    2019.01.12 14:53 · IP属地:北京
  • 你好,找专业律师辩护。
    2019.01.12 14:08 · IP属地:北京
  •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2019.01.12 13:52 · IP属地:北京
  • 具体要看每个案子的案情!
    2019.01.12 12:53 · IP属地:北京
  • 要看具体案情,律师要阅卷
    2019.01.12 11:28 · IP属地:北京
  • 目前在哪个阶段
    2019.01.12 07:21 · IP属地:北京
  • 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2019.01.12 07:11 · IP属地:北京
  • 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内容,建议尽快请律师介入,更好了解情况收集证据进行辩护
    2019.01.12 06:11 · IP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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