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假牌假证使用者予以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各地处罚标准不同:
1.北京海淀法院对本市首例使用假车牌被起诉的被告人姜某,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2.广州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假牌假证使用者予以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以1500元罚款.
3.河南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扣留车辆,收缴伪造、变造、套用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等,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驾驶人记6分,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