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离婚调解书写明我被告抚养权,原告享有探视权,但对方说他有监护权,他有监护权利请问是吗?

2019.01.17 江西-九江 婚姻家庭
我们离婚调解书写明我被告抚养权,原告享有探视权,但对方说他有监护权,他有监护权利,义务和责任,他说调解书不写明监护权是惯性,但隐含这个意思,请问是吗?
报告编号:No.2019011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抚养是动词 意指父母对子女的养育 教育等;而抚养权则是一个法律术语 它是民法上的一个公民权利 是父母或监护人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及接受教育的一项权利 是父母的一项权利或者更应该说是父母的责任。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对子女抚养问题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 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 结合审判实践 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 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 对子女成长有利 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 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 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019.01.17 14:19 · IP属地: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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