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必须明确一点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 凡是涉及到赔偿的 必须是有一方存在造成离婚过错 而无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该案中的女方提出离婚 是其自由选择的权利范围 而不是过错。那么不存在赔偿。其次 由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 那么双方离婚时 如果涉及彩礼问题的。那么彩礼的所得方 应该退还 或者部分退还。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 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 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 全家共同举债 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返还额度的认定:(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一般应当全额返还;(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一般应当全额返还;(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 酌定返还额度;(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 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 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祝您早日解决,如需进一步帮助,请点击我头像右侧的电话,与我电话(同微)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