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 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 除约定的外 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 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包括(1)工资奖金 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 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 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 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 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