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事实收养 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 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 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具备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以父母子女相称 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 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 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 虽未办理合法手续 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 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 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 并予以法律保护。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8条规定 亲友群众公认 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 虽未办理合法手续 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第29条规定 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 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的 应予承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收养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 收养法施行后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 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 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 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 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 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 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 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 应适用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