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搬迁要拆迁老房子吗?如果拆老房子按多少钱赔偿。

2019.01.23 浙江-嘉兴 拆迁安置
贫困户搬迁要拆迁老房子吗?如果拆老房子按多少钱赔偿。
报告编号:No.2019012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2024.01.30 19:18 · IP属地:四川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拆迁安置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农村老房子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 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 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 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 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 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2. 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但婚嫁地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放弃补足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补齐。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满三年、且按证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出具纳税凭证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对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对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2020.11.30 09:26 · IP属地:四川
  • 你好,全国没有统一标准,房屋拆迁需要结合房屋结构、地域位置、建造年限等因素综合评估。具体问题可来电咨询。
    2019.01.23 15:06 · IP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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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3 12:39 · IP属地: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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