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并非一定要双方同意才能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都是依照《婚姻法》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发生纠纷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并不取决于一方同意与否。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应准予离婚。如果一方想离婚 而另一方不想离婚。那么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会根据起诉方的起诉理由判断 是否支持双方离婚 不会因为一方“死活不肯离婚” 就可以影响法院的判决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同时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 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 是否准予离婚 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 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