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出嫁后仍应赡养父母。我国的传统思想是养儿防老 重男轻女。尤其是农村中的老人 自己也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 在老人遗产的继承上家庭财产的分割上都是儿子有份 女儿没有的 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下 一些女儿尤其是已经出嫁的女儿 往往忽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女儿同样得到了父母的抚养 应平等地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就是说 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上 男女是平等的 不因女儿出嫁而取消她的赡养义务。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 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