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但是应当妥善保管 以备核查。
2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 需要延期的 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 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 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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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 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