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 劳动关系终止的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申请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受理 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 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 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