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众号回复的消息,可以做为证据吗?

2019.01.29 云南-昆明 侵权
请问公众号回复的消息,可以做为证据吗?
报告编号:No.20190129*****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只凭报道,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需同其它证据结合。
    2024.01.30 08:37 · IP属地:四川
  • 很高兴回答录音可以做为证据吗这个问题: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手机短信、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2.12.30 11:10 · IP属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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