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货值10-50)。
对动物进行隔离,按强制免疫要求分别注射猪瘟、蓝耳病、口蹄疫疫苗,并加施二维码标识,隔离期满后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后放行。隔离期内的隔离费用、饲养管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未经检疫和动物无畜禽标识是两码事,但是,法律未规定运输无畜禽标识的动物的处罚措施。因此只能以运输未经检疫生猪立案。
若运输无标识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不能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只能对动物隔离、补免、挂标。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或者补检不合格予以无害化处理。货主可以起诉出具检疫证明的检疫员,由检疫员承担所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