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合同关系中 没有约定利息的 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非自然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单位间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 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 出借人主张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 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三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 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 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 出借人主张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 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 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