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确权发证,具体是县级政府还是县级以上政府发证,要看该林地的管理权限属于哪级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扩展资料林木和林地确权的具体流程如下:1.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
2.填写申请表、提交权属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4.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有关规定,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6.若通过受理,林权登记机关组织勘界组进行林权外业现场勘查;7.对林权拟登记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8.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林权登记。9.公示有异议的组织调查核实,异议合法有效的,不予林权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异议不合理的,准予林权登记,并对异议人书面说明理由。10.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登记。
11.按照统一的林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进入微机录入,打印林权证。12.核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对原林权证进行注销,并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