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 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1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 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 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 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 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 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 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 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 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 而非等额分配。当然 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 应尊重其意思表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自然也就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因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 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 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 因此 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是间接受害人 即死者近亲属。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