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 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 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有利生活 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 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 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 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 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 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 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 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 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 比如住房 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 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 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