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企业应该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所以企业无权规定直接清零。又根据第五条的规定 企业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年假 也就是说企业应当将上一年度的年休假累计到下一年度。 而如果下一年度员工又没有休掉的 企业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结算。具体请参考以下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五条的规定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11%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 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11%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