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欠别人钱他起诉我,现我们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对方可以拆诉吗

2019.02.17 江苏-镇江 债权债务
我欠别人钱他起诉我,现我们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对方可以拆诉吗
报告编号:No.2019021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请与原告沟通
    2019.02.17 22:04 · IP属地:江苏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债权债务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你好,可以
    2019.02.18 10:51 · IP属地:江苏
  • 可以,可以让对方撤诉,撤诉与否是他的权利,看他是否愿意。
    2019.02.18 00:16 · IP属地:江苏
  • 为帮您更好的解决法律问题,您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自身详细情况,本地律师24小时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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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 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还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且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 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果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经查证属实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 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 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 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 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 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 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 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经查证属实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02.17 22:01 · IP属地: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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