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 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 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
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 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 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 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 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 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1%确定。”
(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 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1%;
(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 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1%;
(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 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1%;
(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 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1%;
(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 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