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的房产,现在只公证不过户给儿子媳妇,请问媳妇有分割财产的权利吗

2019.02.19 江苏-常州 婚姻家庭
你好!我父亲的房产,现在只公证不过户给儿子媳妇,请问媳妇有分割财产的权利吗?
报告编号:No.20190219*****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公证的内容是什么?
    2019.02.19 21:06 · IP属地:江苏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你好,没有
    2019.02.19 20:13 · IP属地:江苏
  • 你好可以诉讼去解决..,,
    2019.02.19 19:49 · IP属地:上海
  • 为帮您更好的解决法律问题,您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自身详细情况,本地律师24小时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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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是没有分割的权利的
    2019.02.20 17:25 · IP属地:江苏
  • 明确给儿子个人,过户到儿子个人名下,儿媳妇不能分
    2019.02.19 22:18 · IP属地:江苏
  • 您好,建议起诉处理。
    2019.02.19 21:11 · IP属地:江苏
  • 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和平友好地分割财产 没有纠纷。另一种是当事人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分歧时 请求法院判决分割财产。 法院判决分割财产时 主要有如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 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 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 比如住房 分配给女方。同时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活 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 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 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 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 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 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 另一方不予补偿。 祝您早日解决,如需进一步帮助,请点击我头像右侧的电话,与我电话(同微)沟通。
    2019.02.19 20:12 · IP属地:江苏
  • 你好,协议不成可以起诉争取财产。
    2019.02.19 19:31 · IP属地: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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