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双亡失踪;父亡母失踪;母亡父失踪);二是父母双方服刑期间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 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父亡母改嫁的没有户口的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在发放范围之内。(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2116年以前死亡的) 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3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含申请表照片)。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1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核实 符合条件的 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 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一并上报县民政局。3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对符合孤儿救助条件的 在1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 上报市民政局 由市民政局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书》 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书》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三)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经省政府同意 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11元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1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