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有人借此认为 不管谁支付抚养费 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量是不变的 因此在离婚时 夫妻双方所能分得的财产是不变的 所以一方要求另一方在分居期间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是没有必要的。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因为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到夫妻分居状态的特点。在夫妻分居期间 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 他们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夫妻财产 其财产性质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所以如果我们机械的理解法律或适用法律 认为分居实际一方抚养子女即视为另一方也抚养子女了 就很可能造成某些当事人借此规避义务。理由一:正如上面所言 “在夫妻分居期间 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 他们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夫妻财产 其财产性质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而因为分居 夫妻双方的关系可能十分紧张 分居期间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在预见到了将来可能离婚后 往往会转移 隐匿自己的财产 以便在离婚时多获取经济利益从而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如果分居期间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了适当的抚养费 就可以减少自己的损失。理由二:分居期间 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省吃俭用 而另一方则因为没有抚养压力 消费水平高甚至会有奢侈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