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返还彩礼要以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 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 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 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 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 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 不予支持 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 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 法院准许离婚的 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 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 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 人们迎亲嫁娶 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 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 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 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四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 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 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 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 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 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 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五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 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 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 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 是在前一种意义上 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