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寄养家庭条件:据了解 寄养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 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 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 无不良生活嗜好 关系和睦 与邻里关系融洽; 5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1至65岁之间 身体健康 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 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二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1申请寄养的家庭需向福利院提出寄养的书面申请 并提交家庭情况报告证明。包括: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经济收入及来源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2根据上述资料 市福利院的工作人员深入到预寄养家庭逐项进行核实 同时考察其它相关条件 据此作出寄养家庭可行性评估报告。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寄养家庭 可以对被寄养儿童进行两个月的试寄养。 4试寄养通过后 寄养家庭与市福利院签订《家庭寄养协议书》 详细列明双方所要履行的职责义务 保证孤残儿童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监护权及政府负担经费时间。实行家庭寄养后 寄养儿童的监护权仍然由民政部门所有 寄养儿童的户口等保留在原地 不变更姓名 寄养儿童年满18岁之前 其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寄养可变领养 在此期间 家庭如果想改变寄养关系 领养寄养儿童 可向市福利院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养后 寄养关系自动解除 对儿童的监护权也由民政部门变更为领养家庭 儿童的户口可迁入养父母家中 并变更姓名 政府不再负担其生活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