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利益面前的反悔!你这房子要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完成过户不大可能,除非产权人愿意。而走司法途径对你而言,对1998年签订的无效合同能否在2000年已取得产权证之时自动生效:一是过户并且你补偿给原产权人一定金额;二是原产权人退还你家的已付房款并按照一定标准赔偿一定数额的补偿款,故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就无效,无效合同当然不受法律保护,能不能找到法律支撑,但问题关键是现在已快2009年了,可能相关诉讼时限也已经过了!,由于你产权没及时过户,还由于你最初签订的合同无效,原来的出卖人现在反悔了,不愿过户了!房价已经翻了好几翻的现状其当初卖房人和中介不可能会有所预计,故其不存在着欺诈的故意!!现在你应该去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弄清以下问题!如能找到自动生效的法律支持,而这个补偿款肯定不是该房产的现价与你原付款的差额,其具体数额应该比这个差额低很多!:即使1998年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所谓的“出卖人”2000年已取得产权证!房改房在住用人未取得产权证之前其产权人为原单位!如果你走司法途径,告卖房人和中介是不是有联合欺诈的行,其胜算不大。因为问题很简单,就是房价已经翻了好几翻了,其结果两种可能,出卖人既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人,当然要作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立约一方的出卖人其主体资格不合法,那你还有点机会典型的房价涨了,反悔而不愿意过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