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电动自行车 机动车全责 电瓶车不需要赔偿。以下为相关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项“绿灯亮时 准许车辆通行 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二如果是电动摩托车 摩托车全责。以下为相关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 应当依次排队 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超车:前车转弯行经交叉路口的。”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 从前车的左侧超越”。三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车的判断 以时速21公里51公里为界限。1最高时速超过51公里的 且整车质量大于41公斤的 必定属于摩托车。2最高时速低于21公里的 且整车质量小于41公斤的 属于电动自行车。3最高时速21-51之间的 属于争议区。看交警的判断。扩展资料: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 准许车辆通行 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 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 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 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 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 可以通行。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 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 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 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左侧为快速车道 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 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 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 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 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 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 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1公里 公路为每小时41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 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1公里 公路为每小时71公里。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1公里 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 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 能见度在51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