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情形进行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 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 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他方无责任。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 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 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 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 不予减轻。扩展资料: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 即可承担相关责任 可以通过调解进行损害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 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