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会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综合考虑行为客观方面诸要素 包括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和社会影响等 以判断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轻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重者才触犯刑法。以营利为目的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 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接受投注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 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 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博罪的立案标准以营利为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111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1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1人以上赴境外赌博 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扩展资料:《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11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并处511元以上3111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