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要办的手续:
一、收养人手续:
1 、申请书;
2 、收养人双方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
3 、收养人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精神病、传染病);
二、送养人手续:(孤儿监护人,可以是个人或组织)
1 、送养人的户口册、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 、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 、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 、孤儿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生父母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被收养人手续(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