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更改户籍上的名字,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改,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以成都为例,需持下列证明材料: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父母双方签字。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如一方不能到场的,由公证机关出具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2、父母双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3、父母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4、父母亲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5、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口迁入我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