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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具备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第29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的,应予承认。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收养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
我们在外地想办离婚手续,怎么办
【法律意见】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需要在你们双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外地不受理。 起诉离婚,异地起诉的话需要被告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才可以向法院申请。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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