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的老头的第二个媳妇有拆迁补偿的份额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故房屋为夫妻共有无误,因此妻占1/2,死亡后房屋的1/2为遗产,既然是遗产,那么按照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故第一个问题子女有继承权清楚了;
2、同1中的继承法部分法条,能证明的婚前财产属于72岁老人的部分(含继承亡妻的部分),以后的继承人包括原子女和准备再婚的妻子,妻子的成年子女无继承权(但若婚后这些继子女与老人间存在抚养关系则可继承),参考“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二问解决,与张勇同志的答复有区别。
3、72岁老人能遗嘱处理的财产肯定是属于其个人的部分(比如原来房屋的1/2+其继承亡妻的部分),对于其前妻的遗产是没有权利遗嘱处理的,这就犹如我没权利处理你的财产一样,这个就不用法条支撑了吧。如果需要就参考物权法。故其子女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其母的财产,而其母并没有遗嘱,因此无论南方怎么写遗嘱也无法剥夺其原子女的继承权,其子女能继承其母财产无疑。
4、楼主都说了有单据证明,只要单据合法有效,公正与否没有太大意义,即使公正了,单据是不合法不有效也没有用。因此单据是否合法有效才是关键。当然了,公正后在日后处理纠纷的时候权利人去证明这个单据合法有效的时候会少花费一定的精力,还是有好处的。。
我倒,为了得楼主这10分真不容易,还得找法条。给我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