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疾病,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司法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婚姻家庭领域,对于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只有符合民法典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
上述之一的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作为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但,如果女方并非患有的是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婚前就患有精神病,婚后隐瞒的情形的,且女方并非民法典32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法院在女方患病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恐难以在首次起诉时就判决准予离婚,男方只有在收到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半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方可实现离婚的目的。
司法依据《民法典》
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先由有关单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
3)、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其他导致父亲感情破裂的情形。
46条、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4、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的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