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养老人老人死后士地儿媳要地

2019.03.25 黑龙江-哈尔滨 婚姻家庭
女儿养老人老人死后士地儿媳要地
报告编号:No.2019032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1、农村儿子去世儿媳带孩子离家多年未尽赡养老人义务,现在能回婆家要土地。(1)儿子去世,继承即开始,儿子的遗产由孩子、儿媳、父母进行继承。(2)儿子去世后,儿媳对公婆无赡养义务。(3)孙子只有在祖父母的儿女都去世后无力赡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才有赡养义务。(4)因为儿子比父母去世得早,在父母去世时发生代位继承,孙子有继承权。

    2、《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24.01.25 08:45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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