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为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被解除合同没有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三)项规定,员工因为严重失职,造成公司中断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补偿。但员工虽然失职,并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公司不能一次为由解除合同,末位淘汰直接解除合同也是违法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是否严重失职和重大损失,一般以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为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