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间传统习俗的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举办的结婚典礼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双方不成立夫妻关系。因此,就法律上讲,双方已经进行过结婚登记,则涉及的法律概念是离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方存在退婚。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一方退婚,原则上无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男方悔婚要负的责任帮助女方恢复名誉,而且要赔偿女性的经济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一方退婚,原则上无需承担相关赔偿。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另一方给付陪嫁财物的,也可以要求取回陪嫁。值得注意的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产生了大量花销,后因种种原因退婚,以结婚为目的所购之物超过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费而受损失,另一方需承担部分损失。
一、悔婚后处理方式如下:
(1)订婚后给对方的金首饰等物品,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2)如果另一方不愿主动退还,则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物;
(3)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起诉女方要回彩礼钱。
二、订婚后女方悔婚要返还以下东西:
1、订婚并不是结婚,所以在双方没有进行共同生活之前,订婚后女方悔婚的,应当退还其所有的聘礼包括现金和物品;
2、如果拒绝不返还的,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男方有权起诉要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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