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有债务,但男方不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证明该笔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应当和女方共同偿还的。夫妻一方在结婚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不能完全清偿的,应当达成清偿协议。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男方不认定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作出认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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