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空置房的解释,严格意义上是指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没有销售或己售出未装修入住的房子,或者长期积压在公司或个人手中的多套、长期无法变现的空置房产或“债权房”等,其中又以商品房的尾盘为主。按照《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作为业主,不得以放弃自身权利而不履行义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目前,有些业主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物业服务可以拒付物业费。对此,在实际情况下,物业合同不大可能与每一个单户业主签订,但合同的效力是通过业主大会形成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后仍然对单户业主是有效和合法的,即使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公共区域的服务。从法律角度讲,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物业管理是基于业主对住宅楼宇的公共部分以及小区公共设施的共有权而产生的,对物业的维护是共有人共同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对公共部分的服务,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此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用。共有部分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享受权利的同时自然也承担相应义务,业主之间应当相互督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