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贷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经协商达成延期6个月还款的协议,虽然双方未订立延期还款的书面协议,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变更。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曾经取得了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同意,但并没有形成书面同意文书,故应当认为不符合《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南昌某单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主合同变更的还款期限仍在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内,担保人依据原来的担保合同,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主合同变更以后,原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完全改变了,由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涉及到担保人的主要利益所在,还款期限的改变,会影响债务人实际的财产状况,也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主合同延长还款期限,客观上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所以主合同变更后,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原有的担保合同失效。本案中,不能因为主合同债务延长的履行期限尚在原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就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既然担保人南昌某单位未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出具书面同意继续担保意见,那么,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担保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