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分析,在交通意外中丧命的尸体存放时间参考如下。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意外处置流程限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意外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有资格的判定组织进行检验、判定。尸体检验应当在丧命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判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许。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判定组织商定检验、判定完成的时限,商定的时限不得超出二十日。超出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许,但最长不得超出六十日。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解决丧葬事宜。无正当借口逾期不解决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准许,由公安机关处置尸体,逾期存放的花费由死者亲属承受。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准许处置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