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在子公司发放,可以提请劳动仲裁吗?

2019.05.15 湖南-长沙 劳动纠纷
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在子公司发放,可以提请劳动仲裁吗?
报告编号:No.2019051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可以的,你离职了吗?
    2019.05.15 11:44 · IP属地:湖南
    用户追问
    还没离职,昨天接到通知,公司将把我的工资转到子公司发放,我觉得有问题,应该怎么维权?
    查看剩余交互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劳动纠纷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在子公司工作,不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规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还有疑惑,可以通过上面的手机号码沟通或加微信聊(手机号码可加
    2019.05.16 16:35 · IP属地: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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