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层面来说,是可以享受的: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并且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当事人的配偶户口未迁出当事人的户口所地的,就属于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原则上来说,可以享受本集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拆、迁补偿);
3、当事人可以凭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集体负责人(如:村主任等),可以要求其出示办理依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