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扩展资料: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摇号购买非经营类必需车辆,这是朝阳法院建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新采取的、限制“老赖”高消费的一记重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朝阳法院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委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并进行醒目告知等方式,令摇号数据库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予以对接,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前置对比、筛查等方式,过滤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摇号申请,并予以拒绝通过。此外,法院还建议北京市交通委在其官方网站、摇号申请表等显著位置,提示失信被执行人购车申请不予审核通过等内容。最近,朝阳法院还专程前往市交通委与该委法制处,就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的限制范围、限制节点、限制方式等进行沟通,对参与购车摇号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回函表示,将积极配合协助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予以限制,具体做法是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列明的失信被执行人纳入摇号系统“黑名单”,从源头上限制该类人员参加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