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符合相关减免条件的应在业务发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2.固定资产账册、原购货发票等能够证明固定资产购入时间的资料复印件。3.固定资产账册等能够证明已经计提折旧的资料复印件。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另外,根据现行的二手车交易相关税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得机动车必须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交易发票》,销售二手机动车涉及的增值税可以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也可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具体为:税务机关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相关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并开具代征的完税证明给销售方,税务机关没有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