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赔偿中 鉴定费是没有规定的 应该是由申请鉴定方支付。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并一次性结算费用。一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 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 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 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 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 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 凭据支付。(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参照有关规定计算 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 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