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离婚,家里有一子,女方想带走。

2019.06.11 湖北-仙桃 婚姻家庭
因感情不和,离婚,家里有一子,女方想带走。
报告编号:No.2019061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你好,请问您现在是想与对方和好呢,还是想与其离婚?不管是哪一种意愿都可以有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果您不方便透露婚姻方面的隐私,具体情况可以联系我详谈、让我了解您的意愿和下一步安排,我会尽可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019.06.11 16:27 · IP属地:湖北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法律意见】
    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020.05.08 19:29 · IP属地:四川
  • 建议您联系律师介入
    2019.06.11 16:24 · IP属地:四川
  • 为帮您更好的解决法律问题,您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自身详细情况,本地律师24小时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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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几岁了
    2019.06.11 17:37 · IP属地:湖北
  • 您好,建议与对方协商财产分割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2019.06.11 16:48 · IP属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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