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2月至2017年11月就业于一家XX企业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可以找原单位吗?

2019.06.12 江苏-常州 劳动纠纷
你好,我于2011年2月至2017年11月就业于一家XX企业,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当时离职的职业病体检报告显示电测听异常,因家中有事,没有理会,如今再就业皆因电测听异常而无法入职,请问我现在的情况该怎办?可以找原单位吗?
报告编号:No.2019061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请与单位沟通。
    2019.06.12 17:43 · IP属地:江苏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劳动纠纷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您好,难度很大的
    2019.06.12 13:46 · IP属地:江苏
  • 一超过申请再审期限无法提出再审申请 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最高院反映案件情况 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或最高院依法决定再审;或依据第218条向检察机关反映案件情况 由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发现确有错误 认为需要再审的 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发现确有错误的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019.06.12 13:46 · IP属地: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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