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这种情况可否申请终止探望权?
【法律意见】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据此你可以起诉要求中止对方的探视权。或许你可以直接拒绝对方探视,由对方通过法律徒径解决。你保留从男方探望回来后,孩子对女方的态度恶劣,甚至谩骂、威胁女方的证据,最好有男方直接教唆孩子的证据,这样法官支持你的可能性更大。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新婚姻法孩子探视权规定有哪些?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视权。探视权虽然以亲子女血缘关系为基础,但立法的本意应理解为是从子女利益出发而设立,而不只是为父或母之利益来设立探视权。 第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三十年,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孙子女是人之常情。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视权,有违基本人情,也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 第三,《婚姻法》第三十八条限制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探视权之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有效的实现,与对子女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密切相关。第四,《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的另一方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指向面太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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